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条件、补贴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4-04-28 08:34:00

  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条件、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一)服务对象

  一类:低保、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的老人;

  二类:低保、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类: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四类: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五类: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六类:99周岁及以上老人。

  七类:80周岁及以上独居、空巢老人;

  八类:90周匀至98周岁老人

  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条件的老人,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第一、二类老人,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给予服务补贴,第三至六类老人,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第七、八类老人,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对象是什么、享受标准?

  答:启东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人。

  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享受标准是什么?

  答:发放标准:年满百岁(99周岁)老年人、年满90周岁老党员,每月发放300元尊老金;90~98周岁老年人(年满90周岁老党员除外),每月发放100元尊老金;80~89周岁老年人每月发放60元尊老金。 高龄老人尊老金按月发放。 发放方式:各镇街(园区)依托“一折通”打卡发放。

  高龄老人尊老金申报期限是什么?

  答:每年新增的年满80周岁且户籍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老年人,须于每月15日前申请人身份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保卡(农商银行)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进提供如下材料:

  (1)个人申请及承诺书、一寸照片4张;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3)宅基证(房产证)及其他本人财产证明材料;

  (4)土地承包手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村出具);

  (5)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肢体、智力、精神、盲视力残疾人)、难以治愈的慢性重病等有关证明材料;

  (6)集中供养对象须提供市级医院提供的无传染病、精神病证明。

  2.村民委员会受理材料后进行民主评议、公示,一周内无重大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审核。

  3.镇(乡)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查和调查核实,并作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实地复核,集中会审,经公示后,次季度起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5.拟集中供养人员还需生活能力评估(具体由市民政局通知,到指定地点评估)。五保审批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本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才能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城乡低保办理程序是怎么样?

  1.申请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园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镇(园区、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2.镇(园区、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同时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经群众评议和村(居)委会讨论符合条件的,镇(园区、街道)在此基础上集体评议审查,提出具体初审意见并公示。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3.市民政局对镇(园区、街道)上报的低保审批材料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局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返回申请人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的享受低保待遇。

  城乡低保享受条件是什么?

  答: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均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2.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具体标准线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适时公布。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①配偶;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①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及劳动教养的人员;③市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相关民政对象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1. 2019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670元。

  2. 2019年7月1日起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到1795元。其中:集中供养人员伙食费660元,其余为医疗费、衣被费、零用钱、生活用品购置费等;分散供养人员生活费1020元(打卡发放),镇级统筹775元。

  3. 2019年7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44元提高到925元。其中:分散供养人员生活费670元(打卡发放),镇级统筹 255元;集中供养人员伙食费420元,医疗费220元,衣被费110元,丧葬费35元、零用钱60元,生活用品购置费80元。

  4. 2019年7月1日起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2100元提高到2200元(其中伙食费800元,其余为医疗费、衣被费、零用钱、生活用品购置费等);社会散居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1500元。

  5. 2019年7月1日起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补助的60年代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城乡居民从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670元。

  6. 2019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重残生活救助金标准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同步提标,从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670元。